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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永安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与吴祥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永安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吴祥松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827号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永安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7918580888(1-1)。负责人:邵东徽,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魏群,女,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该车队员工。被告:吴祥松,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永安汽车运输服务车队诉被告吴祥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祥松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永安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龙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