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爱军与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军,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981号原告:陈爱军,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金融港D座1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军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