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冉武林与冉标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武林,冉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冉武林,男,1986年5月3日出生,住��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冉标鹏,男,1989年12月15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冉武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冉标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冉武林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冉标鹏支付申请执行人冉武林借款本金9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2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冉标鹏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还向彭水县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登记信息,发现被执���人名下企业经营异常。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3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从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