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胡用国非法经营罪一案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28刑申17号胡用国:你因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鄂28刑终33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一是烟草和公安存在钓鱼执法;二是公诉人员假公济私泄私愤,导致申诉人刑期畸重,请求依照对社会危害与量刑相适应的原则重新审判。本院经审查,本案一、二审事实清楚,你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及你本人的相关供述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你申诉提出的理由无事实依据,应不予采信。综上,本案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