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烟台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336号原告:烟台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利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延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效明。烟台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烟台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烟台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彭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