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奚茜、杨军等与公安县藕池镇强群影剧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茜,杨军,公安县藕池镇强群影剧院,陈强,郝文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民初256号原告:奚茜,女,汉族,1989年10月29日生,住荆州市沙市区,原告:杨军,男,汉族,1987年2月14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公安县藕池镇强群影剧院,住所地:公安县藕池镇前进路。负责人:陈强,该剧院经理。被告:陈强,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生,住公安县,被告:郝文琼,女,汉族,1964年8月15日生,住公安县,原告奚茜、杨军诉被告公安县藕池镇强群影剧院、陈强、郝文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奚茜、杨军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奚茜、杨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茜、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依法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奚茜、杨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关 俊人民陪审员 刘祥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