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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自平与张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平,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张自平,男,1949年12月生于宁夏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小坝镇。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65年1月生于宁夏固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小坝镇。本院在执行张自平与张永军(2016)宁0381民初8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自平要求张永军返还借款494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14元、申请费658元,共计51214元,经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