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自平与张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平,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张自平,男,1949年12月生于宁夏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小坝镇。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65年1月生于宁夏固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小坝镇。本院在执行张自平与张永军(2016)宁0381民初8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自平要求张永军返还借款494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14元、申请费658元,共计51214元,经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