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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曲艳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4刑初55号公诉机关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艳,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小学文化,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2016年5月18日因本案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时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宁检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艳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6月2日、6月20日与(已经立案的同案犯)被告人朱晓娟、许晓静诈骗案一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艳,被告人朱晓娟及辩护人李寅,被告人许晓静及辩护人丛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6月间,被告人朱晓娟、许晓静伙同曲艳预谋后窜至宁安市宁安镇,在宁安镇婚庆酒店、商业大厦宾馆等地以从互联网上虚拟的哈佛理财项目投资入股为由,发展下线投资,发展的人越多,得到的分红利息就越多为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关某、郝某等三十余人,除少量资金以兑冲的形式返还被害人外,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朱晓娟、许晓静、曲艳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0余万元,赃款被被告人分得后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许晓静用赃款购买的轿车一辆被追缴。经侦查,被告人曲艳于2016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艳、朱晓娟、许晓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曲艳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行为应构成传销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晓静于2014年认识了辽宁省沈阳市的魏某,通过魏某介绍被告人曲艳伙同朱晓娟于2015年4月末来到牡丹江市,被告人曲艳通过电话与许晓静取得联系,三人见面后,被告人曲艳向许晓静介绍了哈佛理财项目:该项目运营方式为静态和动态两种,静态投资人民币960元一单,购买网上金币,每天都可获利,111天可回本,278天翻2.5倍(根本不可能获利);动态是发展下线,从下线人投资中分红,发展下线人越多,分红越多,但最多不能超过10层。许晓静觉得该项目能挣钱,于当日(2015年4月30日)交给曲艳人民币4500元入单(曲艳称许只交了200元,余下的钱都是其垫付的)。然后三人一同来到宁安市宁安镇,由许晓静负责联系购买理财项目金币的人(下线),朱晓娟负责投资人电脑录入,曲艳负责给投资人讲课。曲艳将收入的一部分汇入周某银行卡内,周某负责激活哈佛理财项目的金币。许晓静发展第一级下线郝某、郝某发展下线李某,李某发展下线张某,郝某从中获利3000余元;许晓静发展第一下线关某,关某发展第二下线吴某、赵某、刘某、孟某、王某,第二级下线王某发展下线卜某、赵某、王某、尹某、王某,第三级下线赵某从发展下线中以金币抵顶形式获利5000余元;马某发展下线晋某、金某、王某、陈某、幺某、范某6人,从中获利539元。被告人曲艳伙同朱晓娟、许晓静经营的哈佛理财项目发展下线37人,涉案资金达40余万元。被告人曲艳收取下线人的投资款28万余元,朱晓娟收取12万余元,许晓静收取26000余元(根据报案人统计数据)。2015年5月10日(发票日期为5月13日),被告人曲艳为(作市场)经营哈佛理财项目支付赃款125000元(含落户等费用)购买轿车一辆,2015年5月22日许晓静逼迫被告人曲艳将车转让给其丈夫张某(该车已被扣押)。经侦查,被告人曲艳于2016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曲艳及朱晓娟、许晓静退赔郝某、赵某等37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0元,上述被害人对被告人曲艳及同案犯朱晓娟、许晓静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远程勘验记录、扣押车辆清单等;2、证人郝某的笔录(2015年7月10日第一次询问笔录):问:你把她们骗你的过程详细地谈一谈?答:2015年4月末的一天,许晓静领着曲艳、朱晓娟到婚庆酒楼找我,许说有一个哈佛理财项目挺好的,运营方式分静态和动态,静态入一单是960元,每天按1.5分利息计算,111天回本,278天翻2.5倍。动态是你介绍其他人入单,你从介绍来的人的分红按0.1提成,他入的越多你提成也就越多,每层这样发展下去,但最多不能超过10层。如果你先入单,他们每层介绍进来的人你都提成。当时我没同意,她们就走了。5月2日早上6点左右,许晓静、曲艳来到婚庆酒楼跟我说,关某、丁某都入钱了,都是一托10的方式入的钱,她们让我入单拿钱,如果你不拿钱你也拿不到点。我问她俩拿多少钱合适,她们说你先拿3万元,你入的多也得的多。现在公司有优惠政策,你入3万元多给你30个单,你可以得60单,接着我让曲艳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后来,曲艳和朱晓娟又找到我说,如果你入5万元的话,公司会给你多反90个单,我一听能多挣钱,我又入了两万元,这两万没让曲艳给我打收条。现在两个多月了,她们一分钱也没反给我,6月17日她们就走了,打电话她们有时还接。问:这个公司现在真实存在吗?答:不知道。问:许晓静一直参与这事吗?答:后来也不知她们三人之间发生了什么事,许就走了(退出了)。2016年3月25日郝某询问笔录:问:你是否知道哈佛理财金币不能兑换现金,只能发展其他人得到分红?答:朱晓娟、曲艳没有说金币不能兑换现金,说我入的静态的每天分红。问:静态和动态是否都分红?答:都分红,动态比静态分红多。问:你得过分红钱吗?答:我一共得到三千几百元,还是我成天上朱晓娟、曲艳哪管她们要,她们不是每天都给。3、证人李某的笔录(2016年6月17日):2015年6月初,郝某领着我上宁安天一招待所,说有一个哈佛理财项目能挣钱。我俩去后,讲课的叫曲艳,在电脑前入单的叫朱晓娟。曲艳讲哈佛理财项目……我听后就心动了,当时拿出1920元交给曲艳,我就回家等着分红去了。问:是谁介绍你购买哈佛理财项目的?答:是郝某。问:你发展下线了吗?答:关某让我叫张某,我跟张某说了,张某也买了1920元哈佛理财项目。4、证人关某的笔录(2016年7月19日):问:你购买哈佛理财项目把钱交给谁了,什么时间,是否有收条?答:2015年5月1日在商业大厦宾馆交给曲艳8500元,让她给我入单购买哈佛理财项目,没有收条,交钱时王某、许某在场。第二次是5月8日,在商业大厦宾馆交曲艳16670元入单,郝某、王某在场;第三次5月9日在商业大厦宾馆交给曲艳2670元,郝某、许晓静在场。第四次5月26日在商业大厦宾馆交给朱晓娟22000元,赵某、杨某、郝某在场。还有几个小单子,是以朋友名字入单,其中5月9日以赵某名字交给曲艳960元,5月25日以刘某名字交给曲艳960元,5月26日以孟某名字交给朱晓娟1920元入两单,5月29日以姜某名字交给曲艳1920元入两单,5月29日以吴某名字入两单,交给朱晓娟1920元,6月12日以夏某名字入了3单,交给朱晓娟280元,朱说我这里有金币,不用交那么多钱,交280元就行了。问:你为什么要以朋友名字入单?答:我看这个项目能挣钱,就找这些人入单,他们说不懂让我给他们入单,不过他们没有拿钱。问:你得到过分红钱吗?答:得到过几次,不过又投入里去了,到最后没得到现金。问:你发展的谁?答:我就找那几个朋友了,不过他们没来过,就是以他们的名字入单。5、证人关某的笔录(2015年9月8日):问:你把当时情况详细说一遍?答:第一次是2015年6月1日晚7点多,朋友赵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跟她上天一宾馆一趟,到天一宾馆楼梯时,赵跟我说有一哈佛理财项目让我听一听。进屋后赵给我引见了讲课的曲艳、操作电脑的朱晓娟。曲艳开始讲课哈佛理财项目……当时我就心动了,我把要入单的事跟赵说了。6月3日晚赵桂华领着我和王某、关某上一个姓朴的男人家,让他操作电脑帮着入单,我买了10560元的单后,王某给曲艳、朱晓娟打电话说有入单的,她俩(曲艳、朱晓娟)让王某先收着,她俩回宁安后在给她俩。第二天听曲艳说王某汇过去了。6月4日上午,我和赵某去天一宾馆找曲艳、朱晓娟入单,我拿出5万元交给朱晓娟了,朱在电脑上给我入单了。6、证人赵某(2015年7月9日)报案笔录:2015年5月23日晚5、6点钟,朋友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上商业大厦宾馆,说有好事你来吧。我到后王某给我介绍说:一个是沈阳的曲艳,一个是朱晓娟,她们带来一个好项目,曲艳给我讲哈佛理财项目……我听完后先回家了。第二天我在家拿了29000多元钱找曲艳、朱晓娟,先买了31单,是一拖三十。曲艳说能翻60个单子返我,你要买一拖50的单子能翻成150单天天返钱。5月26日我又找曲艳,拿了19200元买了20单,曲艳说你这不行,再上20单就能变成150个单子往回返钱,6月4日晚我又找的曲艳、朱晓娟又上了20个单子19200元。后来曲艳、朱晓娟始终也没有给我返钱,我上当受骗了。问:王某是怎么认识曲艳、朱晓娟的?答:王某是通过她的上线关洁认识曲艳、朱晓娟的。问:你发展下线了吗?答:我一共发展了四个下线。问:曲艳、朱晓娟给返钱了吗?答:第二次和第三次我买哈佛理财时,每次都是先拿一万元钱,钱不够都是曲艳和朱晓娟拿网上哈佛理财的金币给我垫上的,等我的金币回来再还给她们。赵某(2016年3月25日)询问笔录:问:哈佛理财项目你发展了多少人?如何发展的?答:我发展了4个人,有张某、杨某、倪某、关某,都是好朋友。我对她们说,网上有个好项目,能挣钱,她们听后就心动了,也都买了哈佛理财项目。问:你是否知道哈佛理财项目的金币不能兑换现金,只能发展其他人得到分红?答:我当时不知道。问:还有什么补充的?答:我得到了5000多元钱,是金币兑换的,曲艳跑后给我汇过5000元钱。7、证人张某(2015年9月8日)报案笔录:今年6月3日或4日,朋友赵某和我说有一个哈佛理财产品挺好的,能挣钱。叫我和她一起去看看。6月8日10时多我跟赵某去了宁安天一招待所,我看见一个女的坐在电脑桌边(朱晓娟),一个女的讲哈佛理财项目……诱惑相当大。我没带钱,听讲完就走了。第二天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我人挺好的,给我上了个一拖十的单,我一听就没戒心了,我带上钱打电话约赵某一起上天一宾馆把钱交给朱晓娟了,应交29760元,但交钱时优惠我1200元,朱晓娟给我登的记,我就走了等着分钱去了。后来知道被骗了。8、证人王某(2015年7月9日)报案笔录:2015年5月1日,许晓静给我打电话说有好事,我说我不去,过了一会朋友关洁打电话说许晓静有挣钱的事,让我去看看,关某还说许晓静说让做山茶油赔钱的人往回挣钱。我就同意了。(当天)下午我上宁安商业大厦宾馆,许晓静把曲艳、朱晓娟介绍给我,曲艳给介绍哈佛理财项目……许晓静在一边帮腔。曲艳说帮我报一推十,曲艳说先把钱全给垫上也行,但压点,让我自己也出点钱。第二天,我上商业大厦宾馆买了10560元的静态哈佛理财项目,我把钱交给曲艳,剩下的6540元曲艳说先给我垫上,没事的时候朱晓娟领我上网让我看,说我挣了多少钱,我看挺挣钱的。2015年5月20日,我开始做动态的,我一共联系从我往下有20多人买了有20多万元的哈佛理财的金币。我管曲艳、朱晓娟要钱,她们都往后推说等几天。2015年6月17日,曲艳、朱晓娟从宁安走了,始终没回来。问:你一共发展多少层的人?答:我一共发展下边六七层人。王某(2015年1月7日)笔录:问:你发展的下线都是谁?答:有卜某、赵某、王某、尹某、王某。问:你是否得到过收益?答:我一共投入现金4020元,返回分红利息1千多不到2千元,返回的分红利息都是现金。9、证人杨某(2015年9月9日)报案笔录:2015年5月25日或26日,朋友赵某找我说有个哈佛理财项目能挣钱,我就跟着上宁安商业大厦宾馆了,进屋后赵给我介绍:讲课的叫曲艳,电脑入单的叫朱晓娟。我听曲艳讲哈佛理财项目……当时我就心动了,我就上银行取了1万元钱回到宾馆,交给曲艳入了10个单子,我就回家等着去了。前些日子听赵某说,这个网站是假的,曲艳、朱晓娟跑了。10、证人郭某((2015年9月9日)报案笔录:2015年4月末的一天,朋友关某找我说有一个哈佛理财的项目能挣钱,让我跟着去宁安商业大厦宾馆听一听,我就跟着去了。我俩进屋后听曲艳讲课……听完后就心动了,当时就拿出960元交给曲艳了,朱晓娟给我入了单。一、二天后我交给许晓静9000元上的是一拖十的单,第三次是又隔了一、二天我交给曲艳10000元,上的也是一拖十的单子。第四次是过了十多天交给曲艳13000元,上了50个单子,第五次是6月中旬交给曲艳15000元,上了70个单子,之后我就回家等着分钱去了。后来听说曲艳、朱晓娟跑了。郭某(2015年3月25日)笔录:问:你发展了几个人,怎么发展的?答:我发展了3个人,有高某、杨某、赵某,我们是朋友,在一起喝酒时我对他们说,有一个项目挺好的能挣钱,我投钱了,你们也去听一听,觉得好就买。后来他们去了,他们就买了哈佛理财金币了。11、证人高某笔录(2016年7月21日是):问:你买了多少钱的哈佛理财项目?答:一共10560元。问:你将钱交给谁了?答:2016年6月8日同学郭某领着我上宁安天一招待所将1920交给曲艳了,6月9日又交给曲艳8640元。12、证人杨某(2015年3月25日)笔录:2015年6月8日,同学郭某领着我上天一招待所,说有个项目能挣钱,让我听一听,我俩进屋后,讲课的叫曲艳,在电脑入单的叫朱晓娟,曲艳给我们讲……我听后当时就拿出现金10560元,交给曲艳入了单子。我就回家等着分红去了。后来听说曲艳、朱晓娟找不着了13、证人赵某(2015年9月10日)报案笔录:2015年6月5日或6日,朋友郭某领着我上天一招待所(经过同上),我交给曲艳1920元入单,我就回家等着分红去了。14、证人朱晓娟笔录:我通过一个叫朱某的人介绍认识的周某,周某(哈佛理财项目管理人)给我介绍的哈佛理财项目:静态入一股960元,每天按1.5%分红,111天回本,167天翻2.5倍出局。动态推一人拿一代分红奖的10%,直推几个人就拿几代分红奖,最多不能超过10人。后来一个魏某的人又给我讲了一遍。我也想挣钱,但确定不了。我就把朋友曲艳介绍进来,曲艳买入了5万元,钱给周某了。一个月左右,我和曲艳发现哈佛理财是虚拟的骗局,唯一的办法就是骗别人入股,才能从别人身上得到现金。后来,魏某给曲艳一个手机号,让我们跟许晓静联系,曲艳给我联系的在牡丹江一个宾馆见的面。曲艳联系的许晓静唠的这事,怎么唠的我不清楚。许晓静先回宁安联系的郝某、关某。第二天我和曲艳去的宁安,我们就开始骗别人入股,我有时也讲,但不多,我主要负责电脑的报单。一单960元,我从中拿出90元汇到周某那,周某给一个帐号写入股人的资料,然后给他领号和密码号。我得了两万多元。15、证人许晓静笔录:2015年4月中旬(实际是4月末)魏荣让曲艳跟我联系,我们(在牡丹江)见面(还有一女的朱晓娟)后曲艳给我说有一个哈佛理财项目……我感觉能挣钱,我想挣钱让孩子上学,我当时入了4500元。然后我领着曲艳、朱晓娟来宁安见的郝某、关某,我跟他们讲的哈佛理财的事……郝和关说考虑考虑。我以前介绍茶酥油这个生意给郝某、关某,她们都赔了,我想让她们挣点钱。2015年4月(实际是5月)中旬左右我发现(曲艳介绍的哈佛理财项目)是骗人的。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上午,曲艳到牡丹江光华街4S店买了一辆吉普车说是为了作市场,让我爱人给她开车,晚上曲艳回到宾馆跟我说,她给我报50个点规(归)她们管理,我当时给她打了一个125000元的欠条。她答应把车给我,过了两天我拿着收据到4S店换正式发票,店里人说曲艳已经把正式发票开走了。我和爱人找到曲艳:欠条还给我车给你,这事我们不干了,你不给车也行,我必须拉着你去见郝某、郭某、关某,给宁安所有入单的人退钱,如果这些人不退还跟着你干,我就让这些人给我写证明被骗跟我无关。曲艳不同意去宁安,害怕了答应把那辆车给我们了,第二天就把车的发票换成张某的名,到宁安落的户。之后我就不跟曲艳干了。16、被告人曲艳笔录:2014年12月份,通过朋友朱晓娟认识沈阳的周某、魏某,魏某给我介绍的哈佛理财项目,入一单960元,电脑软件到半夜12点就自动跳字,就长2.5个金币,111天回本,一年下来翻到2.5倍就出局,这是静态的。动态就是介绍别人入单,介绍人就从这单960元中提成10%,最多只能介绍10层。我入了5万元多一点,钱交给魏荣了,魏荣又交给周桂菊了。后来我和朱晓娟到宁安来作市场,我每次都汇给周某(钱)了。许晓静这个人最初我不认识,魏某把许的电话号码给我了,让我到牡丹江后找她,我和朱晓娟到牡丹江(2015年4月末)后给许打的电话,我们在牡丹江见的面,我把哈佛理财这个游戏介绍给许晓静。2015年5月初,许晓静又把我和朱晓娟领到宁安,我才认识的关某、郝某、郭某、王某她们。我负责给入单的人讲课,朱晓娟负责电脑入单,许晓静负责找人。郝静波入了3万元,我给她打的欠条,我把3万元全汇给周某,其他人入单的钱一部分也汇给周某(哈佛理财项目管理人),一部分兑冲,一部分作为市场的费用了。我赔了7万元。因为2015年5月初我用诈骗赃款125000元(多次供述)买了一辆轿车给了许晓静的爱人张某,张某给我打的欠条。上述证人郝某、李某、关某、关某、赵某、郭某等人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曲艳同案犯朱晓娟、许晓静的供述笔录印证了被告人曲艳同案犯朱晓娟、许晓静在宁安市宁安镇经营哈佛理财项目,发展多层下线,谋取不当利益的事实经过,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无矛盾,予以采信。关于庭审中被告人曲艳提出的购买车辆的钱不是赃款,是她儿子张大海汇给她的钱的问题,经公安机关调查曲艳的银行卡记录,没有张大海汇给曲艳钱的记载,且被告人曲艳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该车是用赃款购买的,曲艳的辩解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曲艳伙同朱晓娟于2015年4月末分别从辽宁省辽阳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来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发展哈佛理财项目的下线,以获取非法利益。二人首先发展许晓静投资入单,并通过许晓静发展下线达37人,层级达三层以上,被告人曲艳及同案犯朱晓娟将部分资金以兑冲的形式返还被害人外,一部分资金汇给上线哈佛理财项目的管理人周某,其余部分资金私分,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被告人曲艳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曲艳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缴纳罚金,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且被告人所在地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吉山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冯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贾琳琳书 记 员  赵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