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万农经贸有限公司万农页岩砖厂与攀枝花市博旭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万农经贸有限公司万农页岩砖厂,攀枝花市博旭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万农经贸有限公司万农页岩砖厂。住所地: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三号桥马海达村。负责人苏天权,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博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文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604号申请人攀枝花市万农经贸有限公司万农页岩砖厂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博旭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民初字第5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