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泉州辉图森旗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与谢庆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辉图森旗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谢庆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473号原告:泉州辉图森旗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柯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树侨,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历美,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庆芳,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繁峙县。原告泉州辉图森旗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庆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泉州辉图森旗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辉图森旗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谢庆芳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谢庆芳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辉图森旗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辉图森旗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剑萍代理审判员 蔡燕瑜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丽娜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