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滁州市鑫昊缆线厂与滁州天爱树脂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鑫昊缆线厂,滁州天爱树脂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037号原告:滁州市鑫昊缆线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74978280B。法定代表人:李鸿健,该公司经理。被告:滁州天爱树脂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藕塘路与何郢路交叉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06567371。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滁州市鑫昊缆线厂与被告滁州天爱树脂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滁州市鑫昊缆线厂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鑫昊缆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鑫昊缆线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滁州天爱树脂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