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夏邑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张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张月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417号原告:夏邑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中段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831786596(1-1).法定代表人:姜广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哲、李颖(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月丽,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2017年9月1日受理原告夏邑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