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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永祥与田桂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祥,田桂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226号之一原告:高永祥,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豪,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桂祥,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祥诉被告田桂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99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永祥承担。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汶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