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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文善林诉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善林,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351号申请人:文善林,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文善林诉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文善林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某区某新城某栋Ax、Axx两套,每套面积为161.2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其房屋产权证证号为某房权证字第7xxxxxx**号。担保人屈秋兰提供其所有位于某市某区某路5栋101号住房,房屋产权证为某房权证某字第7xx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永州市某区某新城某栋Ax、Axx两套房屋所有权,其房屋产权证证号为某房权证字第7xxxxxx**号,冻结期间不得赠与、转让和设定担保,不得办理过户登记,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担保人屈秋兰提供其所有位于某市某区某x栋x号住房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为某房权证某字第7xxxxxx**号,冻结期间不得赠与、转让和设定担保,不得办理过户登记,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人民陪审员  彭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