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雄虎与被执行人肃北县三发重晶石矿、杨玉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虎,肃北县三发重晶石矿,杨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雄虎,男,汉族,。被执行人:肃北县三发重晶石矿,住所地: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镇。法定代表人:上官树森,该矿矿长(已死亡)。被执行人:杨玉才,男,汉族。张雄虎申请执行肃北县三发重晶石矿、杨玉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民终2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肃北县三发重晶石矿、杨玉才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雄虎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玉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肃北县三发重晶石矿法定代表人上官树森意外死亡,至今无人办理继承等相关事宜。经对被执行人杨玉才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仅依靠社会救济生活。肃北县三发重晶石矿现有矿点两处,均已超过开采期限,上官树森意外死亡无法办理开采延续手续。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杜金文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