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翟猛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1055号移送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翟猛龙,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翟猛龙罚金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闽0213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翟猛龙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该案移送本院立案庭,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翟猛龙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洪冰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