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孟庆涛与张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庆涛,张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涛,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锴,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英,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歌舞团员工。上诉人孟庆涛因与被上诉人张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黑069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庆涛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庆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庆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孟庆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吉东审判员 刘清贤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利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