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1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邯郸市方圆桶业有限公司、南宫市盛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方圆桶业有限公司,南宫市盛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232号之一申请人邯郸市方圆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创业大道东侧毛遂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79658499-5。法定代表人邰书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宫市盛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邢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012560278。法定代表人张庆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方圆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宫市盛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方圆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方圆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方圆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邯郸市方圆桶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忠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保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