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72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伟与钟雅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钟雅童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476号原告:陈伟,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金辉,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雅童,女,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陈伟与被告钟雅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陈伟负担。审 判 员 陈振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子豪书 记 员 罗旭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