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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兴枝、李武与李武、尹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枝,李武,尹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董晓峰,马国永,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2443号原告胡兴枝。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武。被告尹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代表人李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晓峰。被告马国永。被告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代表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邦靖,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兴枝诉被告李武、尹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董晓峰、马国永、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兴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尹涛、董晓峰、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的起诉,保留对被告李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马国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兴枝申请撤回对同案被告尹涛、董晓峰、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枝撤回对被告尹涛、董晓峰、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杨春辉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人民陪审员  张德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力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