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友涛与屈金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涛,屈金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民初1991号原告徐友涛,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扬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仇光军,扬州市邗江区润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金海,男,汉族,1964年8月11日出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林海,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友涛与被告屈金海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正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友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仇光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镇江市世业洲填石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被告提供给原告每台挖掘机最低5万吨工作量,每吨价格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租赁了两台挖掘机,每台每月租金24000元。但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每台挖掘机最低5万吨工作量,两个月仅提供了2万吨工作量。原告就工程款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仅支付10500元。按合同约定总施工价款为40万元,扣除每台每吨油款1元及已付款105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施工劳务费用189500元。故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价款1895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没有履行,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世业洲约20万吨的填石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被告方每船石头约3000吨,从大船用挖掘机挖入小船,价格每吨2元(不含税),工期约2个月;被告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大小船的数量,不可在施工中停工,只能船等挖掘机,不可挖掘机等船;被告必须保证每台挖掘机每月最低5万吨工作量;被告负责油料到船上,油料款在原告工程款中扣除;每完成一船由被告开出单据。2016年12月28日,原告与案外人郭前岭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郭前岭的挖掘机两台,每台每月租金24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自行记载的每日工作记录。为证明该工作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原告申请郭前岭及其子郭仁权出庭作证,其证言为: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后,由郭仁权和另一李姓人员各操作一��挖掘机,时间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春节后共两个多月;每天干活不正常,有一次七八天没有活干,工作量大概2万吨;在船上见过一次屈金海,屈金海上船要求我们穿救生衣;没有收到原告的租赁费,原告欠租赁费七八万元。针对被告否认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作业的抗辩,本院要求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实际施工作业人员或单位的证据,但被告未能在本院限期内履行举证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约定了原告承揽被告的填石工程的施工作业,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提供自行记载的每日工作记录,记载了施工过程和工作量,该工作记录虽未经被告确认,但原告申请的证人证明了原告进行了填石作业及大概的工作量,与原告的工作记录相印证。至此,原告履行了举证义务,被告否认原告的主张,应提供反证。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填石工作实际未施工或由其他人或单位施工,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予以采纳,即确认原告填石作业的工作量为2万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工价款189500元,系以合同约定的总工作量为依据计算,即该请求中包含未能提供的工作量的预期利益损失。而预期利益损失中包含施工成本等多项内容,原告对该预期利益损失的产生及具体金额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超过2万吨以上的工作量的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原、被告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价款为(2万吨×2元/吨)-(2万吨×油料1元/吨)-被告已付款10500元=9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屈��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友涛支付填石工价款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45元,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54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沈正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