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星期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星期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62725号原告:天津星期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红桥区丁字沽胜灾楼9-16号楼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687717517X。法定代表人: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峰,该公司销售员工。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大港油田创业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15352N。法定代表人:杨宗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军,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天津星期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星期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峰,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星期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6,640.48元、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各张支票及对账单金额为基数、以各自标注的出票日期为起点,均截至2017年7月27日开庭之日,按相关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由于被告经营不善,不能正常运营,财务亏空,造成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向原告结算货款,被告所开远期支票不可使用,未结货款亦不能按规定核对和结算。截至目前欠原告不可使用支票货款59,267.78元、已对账未结算货款17,372.7元。经催要未果,故此起诉,请求判准如诉请。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双方合同关系、开具支票账户余额不足等基础事实均无异议;对原告起诉的货款没有异议,但因单位经营不善,暂无支付能力。原告起诉的逾期付款损失没有合同约定,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当庭提交了已对账未结算货款17,372.7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同意当庭接收。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仅在于逾期付款损失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虽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相应约定,但被告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基准利率的1.5倍,详见附二)计算,原告截至2017年7月27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2,968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星期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640.48元及截至2017年7月27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9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计977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康康附一: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附二:逾期付款损失明细表项目计息基数起算日期截止日期分段天数年利率利息数额支票一17112.82016-8-262017-7-273364.35%1027.89支票二2714.52016-9-232017-7-273084.35%149.46支票三15515.72016-12-92017-7-272314.35%640.72支票四9692.92017-2-102017-7-271684.35%291.11支票五6485.882017-4-142017-7-271054.35%121.74支票六77462017-5-122017-7-27774.35%106.62对账单17372.72017-1-62017-7-272034.35%630.45逾期付款损失合计2968.0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