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万年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万年春,刘宇,孙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388号,组织机构代码:4920066-3。负责人:王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万年春,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袁州区,被执行人:刘宇,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袁州区,被执行人:孙艾,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袁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万年春、刘宇、孙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万年春、刘宇、孙艾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借款307647.27元,案件受理费2957.5元,保全费227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万年春、刘宇、孙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万年春、刘宇、孙艾名下有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万年春坐落于宜春市××路西侧××山庄××室房产已查封,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万年春、刘宇、孙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尚有307647.27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