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邢台豪洁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豪洁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991号原告:邢台豪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临西县摇鞍镇乡万庄村,营业执照注册号:130535000009815。委托代理人:吴正刚,河北当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聚源大街东风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0741531490D。委托代理人:白双银,该公司邢台分公司负责人。原告邢台豪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邢台豪洁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邢台豪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拥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杏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