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秦双琼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四方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双琼,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四方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796号原告:秦双琼,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四方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790702858B。法定代表人:冉正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伟,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秦双琼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四方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秦双琼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双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双琼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秦双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