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金旗与骆少锋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旗,骆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旗,男,1974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骆少锋,男,1972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刘金旗与骆少锋(2016)宁0381民初9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金旗要求骆少锋偿还借款及利息66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200元、保全费3720元、申请费9139元,共计683059元,经对被执行人骆少锋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