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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与泉州博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泉州博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264号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高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64MA2NCQWM1A,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文龙,男,1968年11月6日,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博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82196246G。法定代表人:庄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与被告泉州博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泉州博超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9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