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立军与孙百春、陈丽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军,孙百春,陈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军,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科右前旗粮食车队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孙百春,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陈丽峰,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刘立军与孙百春、陈丽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孙百春、陈丽峰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孙百春、陈丽峰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刘立军未受偿金额为2752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