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罗荣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荣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4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荣安,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抓获),同年11月1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荣安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荣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蒋某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认识了被告人罗荣安,2014年4月,被告人罗荣安和蒋某、邵某1(湘阴县经管局副局长)在一次谈话中,谎称他认识副省长张某辅,可以找张某辅争取计划外农业资金,湘阴县如有符合条件的项目,他可以帮助联系。邵某1推荐了唐某1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湘阴县洞庭白沙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蒋某、邵某1、唐某1经咨询、商议,确定了申报计划、步骤和分工,随后,三人分头行动,蒋某写了“可研报告”和“计划外资金的申请报告”,唐某1准备了申请资料,邵新华将资料交给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获得审批。2014年5月30日下午,三人到长沙市和罗荣安见面,将装订成册的《申报资料汇编》交给罗荣安,要求罗荣安以最快速度报张某辅审批。此后,被告人罗荣安以跑项目需要请客等为由,4次共骗取唐某1现金人民币82000元。1、2014年5月30日下午,罗荣安找唐某1索要现金1万元。2、2014年11月的一天,在长沙市海事局对面的信用社,罗荣安找唐某1索要现金3万元。3、2015年6月5日,罗荣安找唐某1索要现金2万元。4、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罗荣安以考察为名,带周某1和王某1(均为投资公司股东)等人到唐某1家钓鱼。罗荣安向唐某1介绍周、王是省里领导,负责审批项目资金,并要唐某1给该两人每人准备一个1万元的红包。唐某1将两个红包交给罗荣安转交领导,罗荣安收下两个红包据为己有。另外,唐某1还给周、王的小孩每人一个1000元的红包,周、王不肯要,将两个红包交给罗荣安退还,罗荣安收下红包没有退还唐某1。被告人罗荣安于2016年9月24日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同年10月11日委托朋友龙某退还现金人民币10万元给唐某1。该院以被告人罗荣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罗荣安辩解称,指控的第2次事实不属实,他没有在长沙海事局对面信用社收唐某13万元现金,对该次事实应不予认定;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蒋某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认识了被告人罗荣安,2014年4月,被告人罗荣安和蒋某、邵某1(湘阴县经管局副局长)在一次谈话中,谎称他认识副省长张某辅,可以找张某辅争取计划外农业资金,湘阴县如有符合条件的项目,他可以帮助联系。邵某1推荐了唐某1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湘阴县洞庭白沙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蒋某、邵某1、唐某1经咨询、商议,确定了申报计划、步骤和分工,随后,三人分头行动,蒋某写了“可研报告”和“计划外资金的申请报告”,唐某1准备了申请资料,邵新华将资料交给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获得审批。2014年5月30日下午,三人到长沙市和罗荣安见面,将装订成册的《申报资料汇编》交给罗荣安,要求罗荣安以最快速度报张某辅审批。此后,被告人罗荣安以跑项目需要请客等为由,3次共骗取唐某1现金人民币52000元。1、2014年5月30日下午,罗荣安找唐某1索要现金1万元。2、2015年6月5日,罗荣安找唐某1索要现金2万元。3、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罗荣安以考察为名,带周某1和王某1(均为投资公司股东)等人到唐某1家钓鱼。罗荣安向唐某1介绍周、王是省里领导,负责审批项目资金,并要唐某1给该两人每人准备一个1万元的红包。唐某1将两个红包交给罗荣安转交领导,罗荣安收下两个红包据为己有。另外,唐某1还给周、王的小孩每人一个1000元的红包,周、王不肯要,将两个红包交给罗荣安退还,罗荣安收下红包没有退还唐某1。被告人罗荣安于2016年9月24日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同年10月11日委托朋友龙某退还现金人民币10万元给唐某1的事实属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证明2009年他在湘阴县岭北镇成立了湘阴县洞庭白沙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他是法人代表,因跑项目和办证认识了本县经管局副局长邵某1(即证人),2014年4月邵某1打电话给他说有个大项目,叫他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送给他看是否符合要求,过了几天,邵某1看了资料说可行,并给他介绍了蒋某(本县退休干部,原县政法委副书记),见面后蒋某说在省水利厅有个叫罗荣安的朋友(即被告人)与张某辅副省长关系好,可拿到农业截块资金,蒋某讲把资料交给罗荣安看了,罗荣安说他的合作社符合条件。过了两天后,邵某1、蒋某、罗荣安及罗荣安的司机曾某到他的专业合作社看了,罗荣安叫他抓紧准备项目书,项目规模在6000万左右。2014年5月30日他准备好项目书后与邵某1、蒋某一起到长沙湘江世纪城一饭店,将项目书交给罗荣安,并拿1万元给蒋某递给罗荣安作为费用。此后的几个月他与邵、蒋两人经常打电话给罗荣安问项目办理情况,罗荣安都说项目顺利没有问题,直到同年11月24日左右的一天,罗荣安打电话说领导打牌输了钱,叫他送3万元去,他凑齐3万元到长沙市海事局对面一个信用社门口交给罗荣安,当时司机曾某在场。此后,罗荣安又多次叫他给钱或说借钱,2015年1月他在益阳市的柜员机上分两次各存5000元到罗荣安卡号为84×××75的账户上,后来还多次安排罗荣安及其朋友吃饭,2015年2月至3月罗荣安找他借了3万余元作为开支,在联系过程中罗荣安一直讲项目没问题,很快可拿到钱,还说要带张某辅副省长的前秘书来合作社考察。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罗荣安带着“周秘书长”、“王主任”到他的合作社考察,罗荣安私下对他说,叫他喊周秘书长为周老板,王主任为王老板,并说周秘书长是张某辅副省长的前秘书,王主任是省扶贫办的副主任。当时开来三台车,罗荣安的司机开一台黑色北京现代;王主任开一台车牌为湘A×××××的凯迪拉克,并带着妻子和女儿;周秘书开一台车牌为湘A×××××的保时捷,并带着妻子、小孩和两个年轻跟班。在合作社考察了解情况和吃饭后,周秘书长临走前说项目好没问题,等罗某(即被告人罗荣安)的电话,罗荣安对他说“周秘书长和王主任你还是要每人打1万元红包”,他就拿2万元给罗荣安转交周秘书长和王主任,当时他们合作社副理事长冯某在场看着他给的钱,他还给周、王某2带来的两个小孩每人1000元的红包。2015年6月上旬的一天,他在长沙跟罗荣安见面,罗荣安讲马上要放款了,拿2万元请领导跳舞,他打电话问了邵某1,邵某1讲要得,最好打个条子,他便拿2万元给罗荣安,并要罗荣安打了一张借条给他。中秋节前,他还拿几千元给领导打红包。此后,他到省水利厅了解到省里的项目是一年一结,不存在跨年,罗荣安自称省水利厅监理处副处长,实际没有这个职位,水利厅也没罗荣安这个人,他才知道上当了,打电话给罗荣安说这个项目是假的,罗荣安没做声,也不回他信息。罗荣安名下的一个公司“湖南荣鸿旺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个空架子,没人上班。“周秘书长”名字叫周某1,并不是省领导;“王主任”名字叫王某1,并不是省扶贫办副主任,他拿2万元给罗荣安并叫其打借条并不是他自愿所为。2015年4月他拿2万元给罗荣安转交周、王某2,但罗荣安并没有给,且他给周、王某2两个小孩的2000元红包,周、王某2退给罗荣安后也被罗荣安拿了。他直接给罗荣安的钱有13万多元,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花了5万多元,还有些其他损失。2、证人证言。(1)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他在长沙招商引资时结识了“罗某”(即被告人罗荣安),2014年4月罗某与其他人到他家商谈一个农业项目招商引资业务,他邀请本县经管局副局长邵某1作陪,罗某闲谈中透露副省长张某辅是罗某的家乡人,又是罗某在省水利厅监理公司工作时的老厅长,关系很好,张某辅现为分管农业的副省长,手中有计划外农业项目资金,如湘阴有需几千万元内的农业项目可帮忙联系。他予以回应并叫邵某1推荐,一星期后邵某1推荐了被害人唐某1的洞庭白沙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罗总认可并要求他们尽快准备县政府、发改、财政、环保、农口等政府及职能部门批文和合作社项目“可研报告”。他们按要求尽快将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批文以及“可研报告”准备好并装订成册为《申报资料汇编》,2014年5月30日下午,唐某1开车与他和邵某1赶到长沙汽车北站附近一个酒店,将资料交给罗某,罗某浏览后表示会尽快报张副省长审批,并在吃饭后找唐某1要1万元作为过端午节的费用。罗某自称与张副省长关系好,是家乡人,又是老领导,说能搞到农业截块资金,至于后来罗荣安是否到省里申报他不清楚。(2)证人邵某1的证言。证明他与被害人唐某1是2014年3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的,唐某1在本县岭北镇白沙村成立湘阴县洞庭白沙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并作为负责人,唐某1到经管局办手续与他接触过几次,2014年4月初,湘阴县政法委原副书记蒋某(退休干部)在一次吃饭时给他介绍了被告人罗荣安,说罗荣安是省水利厅监理处副处长,与副省长张某辅是家乡人,共过事关系好,张副省长分管农业,可找其帮忙申请预算外农业项目资金,看湘阴有无合适的项目,他想到了唐某1的合作社,次日打电话给唐某1说有项目可争取资金,尽快把合作社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拿来,唐某1将资料给他后,他又给蒋某看,蒋某打电话问罗荣安,罗荣安说项目可以搞,按程序申报,唐某1花5万多元办好申报材料后,蒋某与他及唐某1一起到长沙汽车北站一餐馆见面,唐某1将相关资料给了罗荣安,并吃饭招待。此后蒋某与他多次催罗荣安尽快落实项目罗荣安多次承诺没问题,但一直拖延没有兑现。2015年6月的一天,唐某1打电话给他,说罗荣安要唐某1送2万元到长沙并已到罗荣安身边,问他的意见,他说钱已送到,要搞个手续打个借条或收条,后来他没过问该2万元的情况。唐某1办理项目手续费花了5万多元,还告诉他说罗荣安多次私下联系要钱,给罗荣安的现金有13万多元,还有其他损失,具体情况他不了解。(3)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他在长沙经营一家投资公司,被告人罗荣安在他们投资公司借过款,罗荣安没有跟他提起过湘阴县洞庭白沙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争取项目扶持资金的事,也没递交过任何资料。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罗荣安邀请他和他们投资公司董事长王延军一起到湘阴县一乡下农村钓鱼,并说是其亲属,他一家人、王某1一家人和罗荣安开三台车到了其亲属家(实为被害人唐某1家),吃中饭时罗荣安给唐某1介绍说他是“周某2”,指着王某1说是“王某3”,饭后他们钓鱼到16时许,钓了十几斤鱼,他们要赶回长沙,临走时唐某1拿了两个红包给他和王某1的小孩各一个,他们不肯要,将两个红包交给罗荣安去退给唐某1。并证明当天他是开一台牌号为湘A×××××的保时捷,王某1开一台牌号为湘A×××××的凯迪拉克,他从不认识罗荣安的这个叫唐某1的亲属。(4)证人王某1的证言。他证明2015年四、五月份的一天,他们投资公司的一个股东周某1邀请他说一个朋友的亲戚在湘阴有鱼池,邀他们去钓鱼,他答应并带着家人和周某1一家,每家开一台车与周某1的朋友罗荣安(即被告人)一起到湘阴县岭北镇一鱼池内钓鱼,他开的是一台牌号为湘A×××××的蓝色凯迪拉克越野车,周某1开的是一台牌号为湘A×××××的保时捷越野车,罗荣安也开了一台小车。吃午饭时,罗荣安介绍说他是“王某3”,周某1是“周某2”,没有讲他们的姓名等具体情况。钓完鱼大约下午4时许,他们准备回家,那户人家的主人(即被害人唐某1)给他和周某1的孩子每人一个红包,他们没有要,都交给罗荣安去退还,红包里具体多少钱他不知道。(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他用自己的黑色现代小车出租为被告人罗荣安开过车,2014年11月份的一天,罗荣安要他开车送到长沙市海事局对面的一个农村信用社,在那里看到被害人唐某1,唐某1拿了2至3万元给罗荣安,他当时坐在车上,具体几万元不清楚。2015年1月的一天,他和罗荣安与唐某1在长沙湘江世纪城的一茶楼见面谈一个项目,唐某1拿几千元给罗荣安并安排吃饭。2015年4月的一天,他驾车和罗荣安到湘阴县唐某1的合作社考察,同去的有“王某3”、“周某2”两家,并都开了车,考察完后唐某1拿2万元给罗荣安说是打发给王某3和周某2的。他前后有3年多为罗荣安开车,罗荣安说自己是省水利厅的监理,但他从没到过其在水利厅的办公室,每次他在水利厅前接的罗荣安,他只去过罗荣安在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的老家、租住芙蓉区文艺路的房子以及与其未结婚的姓何的女子在株洲的老家,其他情况他不清楚。(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他系湘阴县白沙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副理事长,2015年4月的一天,他们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唐某1打电话给他,说合作社委托办理农业截块资金项目的罗荣安(即被告人)带省领导到他们合作社考察项目,顺便钓下鱼,要他去作陪,他过去后看到一伙人带着小孩老婆在唐某1家,罗荣安介绍两个省领导,要他叫“周某2”、“王某3”,这伙人吃午饭并钓鱼后,临走时唐某1拿2万元现金塞在两个大红包里,交给罗荣安转交省领导“周某2”、“王某3”,罗荣安将红包放到自己车上,又要唐某1给周、王某2的小孩各1000元红包,后来听说小孩的2000元红包没要,也退给了罗荣安。3、被告人罗荣安的供述。他对2014年4月与蒋某、邵某1的一次谈话中,谎称认识副省长张某辅,可以找张副省长争取计划外农业资金,邵某1推荐被害人唐某1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湘阴县洞庭白沙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后,表示可以帮忙联系,并由蒋、邵、唐某2尽快准备相关申请资料。2014年5月30日下午,唐、蒋、邵某2到长沙与他见面,将《申报资料汇编》交给他后,谎称会尽快报张副省长审批。后以过节送礼、跑项目需要资金费用、需要请客等为由,分别于2014年5月30日、2015年6月索要和骗取唐某1现金人民币1万元、2万元,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以考察为名带周某1、王某1(某投资公司两股东)等人到唐某1家钓鱼,将两人介绍为省里领导,借机收得唐某1交给他转交该两人的2万元红包,唐某1给该两人所带小孩2000元红包后,该两人拒收并交给他退还,他未予退还一并据为己有和使用的事实供认不讳。4、辨认笔录。被害人唐某1对被告人罗荣安的辨认。5、调取证据通知书、交易明细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太傅分理处调取被告人罗荣安卡号为62×××75的账户在2014年8月至2016年10月的交易明细,2015年1月至4月有存入5000元、10000元等交易记录。6、提取笔录及申报资料汇编。证明被害人唐某1于2014年4月28日以湘阴县洞庭白沙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形成申请解决项目缺口资金的《申报资料汇编》,后提供给了被告人罗荣安。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24日对该资料予以提取。7、被骗项目费用现金明细、借款条据、请求立案侦查报告及湘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害人唐某1为申请项目被罗荣安骗取资金情况、条据,请求立案的报告,侦查机关从湖南省水利厅人事处查证,在湖南省水利厅及其下属单位无罗荣安这个人。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罗荣安系被抓获到案。9、谅解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人罗荣安归案后,委托他人退还了诈骗造成被害人唐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0、被告人罗荣安的户籍信息。11、湘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及调取的注册信息。证明被告人罗荣安对湖南荣鸿旺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只注了册,未进行营业。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荣安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罗荣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次犯罪事实,被告人罗荣安辩解称并未在长沙市海事局对面信用社收取被害人唐某1现金3万元。对该事实仅被害人陈述有这回事,而证人曾某证明只在车上看到,不知具体数额和细节,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和印证,故对该次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荣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封 燚审 判 员 冯共军人民陪审员 张洞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