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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5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甲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136号原告:高某某,女,193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某甲,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某乙,女,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某丙,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计455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