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永文、尹小红与廖开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文,尹小红,廖开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文,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尹小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系申请执行人李永文之妻。被执行人廖开发,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李永文、尹小红与被执行人廖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川1703民初2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开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永文、尹小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李永文、尹小红撤回执行。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应当在二年内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部分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