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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李卫国、马灵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李卫国,马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群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卫国,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马灵芝,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李卫国、马灵芝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