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宗毅与陈辛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毅,陈辛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478号原告:黄宗毅,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庆,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被告:陈辛西,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原告黄宗毅与被告陈辛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黄宗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宗毅向本院起诉后,又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宗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宗毅负担。审判员 梁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