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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宗毅与陈辛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毅,陈辛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478号原告:黄宗毅,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庆,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被告:陈辛西,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原告黄宗毅与被告陈辛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黄宗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宗毅向本院起诉后,又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宗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宗毅负担。审判员  梁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