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薛盼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刑更189号罪犯薛盼军,男,生于1993年11月15日,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吴忠监狱四监区服刑。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薛盼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77455元(未赔付)(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2014年6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在吴忠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勇、解少妮,吴忠监狱指派干警牛伟民、许力出庭支持诉讼,罪犯薛盼军,证人徐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各课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由于表现突出,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得减刑分106.7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折算积分2560.8分,行政奖励折算积分396分,合计折算积分2956.8分。本院认为,罪犯薛盼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该犯民事赔偿未能履行,虽提交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盼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立文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王文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