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人的、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男,1963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3040812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芝坊村628号。2017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郭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永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4年4月2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大玉湾村村东南北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与沿躬崔路由西向东刘水智驾驶的不按规定让行的鲁BG9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鲁BB5**挂车相撞,经检验,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8mg/100ml。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与刘水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