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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向泽武与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泽武,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851号原告:向泽武,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莉,董事长。原告向泽武与被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向泽武对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09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而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因对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09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已先于向泽武向本院起诉,本院对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案号:(2017)川0106民初4708号。因二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本案应并入(2017)川0106民初4708号案件合并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川0106民初4708号案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李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