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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高春月、张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月,张军才,张茂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310号申请人:高春月,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申请人:张军才,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张茂起,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申请人高春月与被申请人张军才、张茂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春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军才、张茂起的银行存款在价值12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会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