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长生与周黎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生,周黎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172号原告:周长生,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林,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黎曙,男,199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生与被告周黎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长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长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周长生负担。审 判 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姜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