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01高玉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玉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终10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玉浪,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响水县人,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至2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同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玉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苏11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玉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尚未退赔的人民币九千零六十三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高玉浪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玉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玉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玉浪撤回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11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奚采平审判员  俞江虹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佳雯徐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