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3执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靳某兰、王某荣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兰,王某荣,宗某,宗某春,王刘某,王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352-1号申请执行人靳某兰,女,1942年7月14日生,汉族,柱商水县。。申请执行人王某荣,女,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宗某,男,199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宗某春,女,199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刘某,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柱商水县。。被执行人王某志,男,195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靳桂兰等人与王刘洋、王洪志等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商水县电网公司已经履行义务,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查控系统也查不到可供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