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5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马平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马平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3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二期。法定代表人于波,男,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凤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平安,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被告马平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哲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