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兆峰与李其国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峰,李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225号申请执行人:孙兆峰,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孙端镇越城区街南居委会56号。被执行人:李其国,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四联东村15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兆峰与被执行人李其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其国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2)夏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其国应偿还申请人51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其国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其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