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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曹非州与何亚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非州,何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曹非州,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何亚南,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曹非州与被执行人何亚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8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何亚南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1月11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登记表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何亚南居住地(新沂市××××号)寻找其下落未果。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何亚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查找其下落未果,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杉林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