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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水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水亮,饶桂兰,曾冬根,罗水英,罗水发,罗水旺,胡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蒋刚,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水亮,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饶桂兰,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址被执行人:曾冬根,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罗水英,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址被执行人:罗水发,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罗水旺,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胡翠霞,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址本院在执行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水发、罗水亮、饶桂兰、曾冬根、罗水英、罗水旺、胡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水发、罗水亮、饶桂兰、曾冬根、罗水英、罗水旺、胡翠霞名下有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铭善审判员  甘益香审判员  万迪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佰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