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稳、杨得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稳,杨得力,吴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623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汝南县梁祝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银锤,该社职员。被告:吴稳,男,汉族,1981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杨得力,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吴彬,男,汉族,1988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稳、杨得力、吴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