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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艳秋与段国宾、范建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秋,段国宾,范建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304号原告:张艳秋,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军,男,由南召县城关镇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段国宾,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范建璋,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秋与被告段国宾、范建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了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