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艳秋与段国宾、范建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秋,段国宾,范建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304号原告:张艳秋,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军,男,由南召县城关镇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段国宾,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范建璋,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秋与被告段国宾、范建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了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