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5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樊俊柳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俊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419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俊柳,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俊柳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俊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俊柳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2013年后半年以来,在内乡县余关乡余关村半上坡路北私自开办驾校,擅自以驾校名义招收学员并进行培训,招收学员42名,每招收一名学员的学费为2000元,涉案金额达8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樊俊柳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樊俊柳供述、证人张某、王某、朱某1、杨某1、朱某2、杨某2、提取笔录及学员收费花名册、训练车、教练卡及现场照片、挂靠驾校照片、运管局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发破案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受理案件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俊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俊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胜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