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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钱海永、蔡慰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海永,蔡慰问,黄丹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海永,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蔡慰问,女,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黄丹亚,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钱海永与蔡慰问、黄丹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1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慰问、黄丹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尚应支付执行款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100元。申请执行人钱海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蔡慰问、黄丹亚已支付执行款25000元,尚应支付执行款5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100元,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钱海永于2017年7月27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35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