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天雷申请赵靖、张军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天雷,赵靖,张军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姚天雷,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系姚天雷之妻),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靖,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兵,江苏天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军,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再审申请人姚天雷因与被申请人赵靖、张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天雷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没有缴纳诉讼费,就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但一审法院仍下达了民事判决。申请人在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反映问题,结果一直等到超过上诉期,也没有给我满意的答复。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赵靖不能提供借条原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张军与赵靖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缺乏证据证明。故申请人申请再审。赵靖提交意见称,1.关于诉讼费缴纳的问题和超过了上诉期的问题,因为不属于我方答辩范围内,这一问题由法院确认。2.关于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也没有明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1.申请人虽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但案件是否按撤诉处理,由人民法院决定。2.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在本案中的主要诉讼请求是:确认从张军账户上汇入南京雅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建置业公司)账户上的4064444元全部为张军所有并申请准许执行该标的。经审查,雅建置业公司账户上的4064444元系雅居乐长乐渡花园5幢103室房产的对价,该笔款项虽从张军账户汇入,但该房产已交易完毕,张军对该笔款项既无支配可能也无排他性,该笔款项所有权应属于雅建置业公司。申请人的上述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天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王元成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嘉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