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振朝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江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异23号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18号。法定代表人:谢如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万军,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康镇431号。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郭江新,女,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合涧镇合涧村8888号。在本院执行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振朝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郭江新为被执行人,后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追加郭江新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党保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